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王育洋具公務員身分應加重其刑,改判他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確定。

檢方認為,王育洋基於辦案需要裝設GPS不違法,不臺中市北區留學貸款 予起訴,再議也駁回;陳姓男子不服於是聲請交付審判被高雄地院裁准,視同起訴。

二審合議庭指出,被告辦案有許多手法,例如監聽、跟監等方式,裝GPS定位器已侵犯憲法保障民眾隱私權,所台南房貸代書 辯不可採。1060207

判決書指出,王育洋因查獲蕭姓男子駕駛車身印有某公司字樣的貨車載運私菸,為查緝該公司名下車輛有無走私情形,2014年6月28日擅自將一部GPS衛星定位追蹤器裝設在該公司名下、由陳姓男子使用的貨車底盤,竊錄該貨車行蹤等資訊,7天後王男取回追蹤器時,被陳男察覺報警提告。

不過,高雄地院審理認為,刑法妨害秘密罪保護的是人民免於身心傷害的身體臺中市北區汽車借款 權,以及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的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其中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的自由及個人資料自主權,更屬憲法所保障的權利。

法官認為,車輛上路行跡與駕駛或乘客活動,通常應被認定為不希望公開其個人行蹤,屬妨害秘密罪規範的「非公開活動」,認定犯後態度尚可,判他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

(中央社記者程啟峰高雄7日電)海巡署南巡局五二岸巡大隊士官長王育洋為查緝私菸,將GPS衛星定位追蹤器偷裝貨車底盤,監看貨車行蹤被控妨害秘密,獲不起訴,被害人不服聲請交付審判,法官改判有罪定讞。

王育洋辯稱,他是為查緝私菸而裝設,雲林縣林內鄉債務整合諮詢 並無妨害秘密犯意,取得資訊也未侵害對方隱私,由於所屬單位人力有限,只好以GPS衛星定位器代替人力跟監屏東縣麟洛鄉證件借款 ,用意在偵查犯罪,有正當理由,應不構成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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